申請工傷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在管理存在問題的建築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較大。建築農民工被大型機械砸傷的,要主動申報工傷。很多民事行為都是有時效限制的,工傷鑑定也不例外。作為受傷工人的家屬,應該有必要了解時效。那麼,申請工傷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小編總結了有關知識,我們一起做個大致瞭解。
一、申請工傷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二、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1、初次鑑定: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致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一級最高,十級最低。
綜上所述,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鑑定方面做出了種種規定,申請工傷鑑定時間規定最長是一年,這是由農民工自身申請的情況下。如果建築工地申報工傷,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勞動局受理後,會在兩個月內下達工傷鑑定書,受傷工人申請複議的,也應該在拿到鑑定書後半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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