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有補償金嗎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具有對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性質。若員工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也未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法規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若給單位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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