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如何計税
補發工資的計税:
1、合併發放多個月的工資。先向税局説明情況,最好有書面説明,向税局説明情況之後,正常申報未按時發放的工資,合併發放工資的當月,把以往應發而未發放的工資剔除,再申報剩餘工資的個人所得税。
2、補發以前的工資。需要向税局書面説明,然後把補發的工資,攤回到以前的工資,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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