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
勞動者可以通過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加班事實:
一、勞動合同已規定存在加班的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明確本單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況,例如每週工作6天,這實際上是一個加班的合同條款。
二、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陳述其有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明確認可的,一般進行規範管理的用人單位,如果確有加班的,用人單位均會認可,因為在工資發放記錄上會有加班工資。
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勞動者提供的視聽資料顯示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員明確承認涉及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
四、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勞動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記錄或者電子郵件顯示有加班的事實存在的。電子證據取證複雜,應由專業人員幫助。
五、與公司有關的考勤記錄、工資單等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注意這些證據必須與單位存在關聯性方可作為有效的證據。
六、加班審批表。不少用人單位存在加班審批制度,加班審批表足以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在實務中遠不止這幾類證據,只要能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的,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提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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