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房屋預定合同可以毀約嗎
一、簽完房屋預定合同可以毀約嗎?
簽完房屋預定合同是不可以毀約的,毀約的話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違約金
二、通常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税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三、房屋預定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怎麼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自己已經跟當事人簽了房屋預定合同,那麼再有他人預定這套房子的話,正常情況下賣家肯定會直接拒絕的,對於買家來説也是一樣的道理,當事人已經預定下了房子,賣家就不可以再把房子賣給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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