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簽完合同毀約可以起訴嗎?
一、 代課老師簽完合同毀約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對於毀約的行為已經涉及到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代課教師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辭職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同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不存在用人單位培訓員工等情況,是不許要繳納違約金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毀約的行為,是屬於一方私自解除合同的情況,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涉及到一方如果通過合法的渠道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需要追究違約的責任的,但相關情況還需要學校對老師的辭職情況進行認定,避免造成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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