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租房合同毀約怎麼辦
一、簽完租房合同毀約怎麼辦?
簽完租房合同毀約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一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一)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定金責任;
(五)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租房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受到《民法典》關於解除合同的一般規定,具體來説: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雙方可另行達成補充協議對租房期限進行約定。要是還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針對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隨時解除租房合同。
3、租賃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總體來説,簽完租房合同以後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是不可以毀約的,可能是現實生活當中有一部分人把籤合同的這件事情想得太過簡單。不過房屋租賃合同當中涉及到的租金有高有低,所以違約金的標準也不可能有統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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