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從業人員在從事一份工作的時候都會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這類合同對於自己利益的維護有着積極的意義,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在時間上會有一定的規定,但是時間期限過後能自動的解除合同嗎,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規定,但是一般情況詳下是不能自動解除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嗎?不會。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訂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不續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後解除勞動關係。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因為你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勞動合同的接觸是當事人雙中一方提出才有效。如果自己不想從事這份工作,應該提前上交辭職報告,儘量減少自己時間上的浪費,因為辭職會有程序上的等待,如果自己沒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就會使自己的事情難以解決,所以自己對於辭職應該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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