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隨着勞動法的普及,我們大部分的勞動者都知道在入職後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法規定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要賠償相應的賠償金,那麼如果是勞動者在合同到期沒有辭職可以直接走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合同到期沒有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不可以,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和勞動者進行約定:
1、合同中約定的專項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試用期離職是不能扣違約金的。
三、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合同到期沒有辭職可以直接走嗎的問題,我們要明白勞動法不僅僅是規範了企業的行為,同時也要求勞動者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按照規定,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都要提前30天前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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