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辭職直接走人違法嗎?
一、沒簽合同辭職直接走人違法嗎?
若沒簽合同,公司本身就是違法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可以直接走。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應當先維權,要求用人單位先承擔賠償2倍的工資。然後,勞動者再考慮辭職問題。勞動者不能隨時辭職離開,應該依法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單位工作時,工作單位本身就是違法的,勞動者應該主動維權,要求用人單位主動賠償兩倍工資,並主動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只入職幾天要離開,需要口頭説明在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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