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如下:
第一步,合同談判發起。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使用人應在註冊身份信息後,應以加密方式進入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電子合同訂立一方發起談判時,應提示查詢對方身份狀況。在締約雙方進入商業談判階段後,電子締約系統應當自動實時地記錄雙方的交流文字,併為締約雙方提供視頻、語音等多種通訊方式。締約雙方的任何交流的記錄檔案,非經一方請求,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步,合同談判。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保持正常運行以確保談判過程的順利進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談判中斷時,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能夠進行災難備份。當事人應能夠通過電子合同締約系統查詢談判過程(包括內容的討論過程和修改過程)的記錄數據。
第三步,電子合同的二次確認。
經過談判後形成的電子合同文本,應徵求電子合同訂立方的確認。確認過程應實施兩次,即再次確認後進入電子簽名階段。
第四步,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
電子合同必須附加合同簽署各方的電子簽名後依法具有與紙質書面合同相同的效力。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數據。
第五步,電子合同的輔助認證。
鼓勵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的技術設施的使用,包括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詳細説明,供當事人選擇。
第六步,電子合同備份。
經過電子簽名後的電子合同最終文本應當同步在電子合同訂約系統或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服務器中備份,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調用查詢。電子合同的完整儲存信息應當包括合同內容、簽約時間、合同訂立各方主體信息、電子簽名信息等。訂約人可隨時在訂約系統中查閲自己簽訂的合同信息。
存儲服務商可應電子合同訂立人的請求,對其合同談判過程提供存儲服務。儲存後的電子合同能夠應締約人的請求進行在線查看和下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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