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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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2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風險,在貨物交付前由賣方承擔風險;在貨物交付後,由買方承擔風險。當然,如果是因為買方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接收貨物,那麼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還是由買方承擔。這也就是我們常説的“交付轉移風險”。
所謂的“交付”,可以是直接交付到買方手中,也可以是按照買方的要求辦理了託運或存入倉庫,也可以是按買方直接交付給第三方,總之只要交付了,風險就轉移了。
所以,律師建議,在買賣交易中,一定要明確約定貨物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這樣可以儘量減小貨物持有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謂的“交付”,可以是直接交付到買方手中,也可以是按照買方的要求辦理了託運或存入倉庫,也可以是按買方直接交付給第三方,總之只要交付了,風險就轉移了。
所以,律師建議,在買賣交易中,一定要明確約定貨物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這樣可以儘量減小貨物持有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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