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風險由誰來承擔?
一、買賣合同交付風險由誰來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同時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如何減少造成貨損的因素
1.從標籤角度上控制
在物流中,貨物種類五花八門,行業百態中都涉及到,如化工原料,服裝,食品,名貴產品,易碎易燃等。有時候單憑外表難以區分貨物的特徵,以至不知道其卸貨要求,這種情況應當由始發站用專用的標籤標識,指導到達站的裝貨人員卸貨。雖然很多貨物出廠時已有如“易碎貨物”,“輕放勿壓”,但其分類不夠詳盡,應當增添更多的特殊標籤,如液體標識、向上標誌、桶裝標誌、豎放標識等,讓這些標籤能夠直觀反映貨物特徵及裝載要求,同時要對始發站和到達站的裝卸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能看得懂標籤的意思。
2.裝卸貨物經驗
每個公司的貨物都有一定的規律性,雖然貨物種類五花八門,但多數貨比較固定,老員工接觸這些貨的時間長,更懂得如何去裝卸這些貨,由這些經驗更豐富的老員工帶領新員工能起到很好的示範作用,同時也是對於老員工的一種肯定,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3.增強員工安全防範意識
在運輸或搬運、裝卸的過程中,很多情況稍微不留神,都會造成很多問題貨物,如進去港時沒檢查箱門,造成的丟貨的情況不在少數,貨物碼放時沒有遵循大不壓小,造成貨物損壞等,其實此種案例不在少數。因此我們要定期給員工進行培訓,增強其貨物安全意識,這樣才能為客户的貨物保駕護航。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後,貨物交付過程中出現損壞的時候,責任如果不出意外一般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也並不意味着所有情況下都是這樣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有可能出現波折,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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