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買受人不收取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未交付單證、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出賣人根本違約的風險負擔】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基本義務】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 【知識產權歸屬】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比如出賣人提供的標的物的質量有問題,所以買家才拒絕接受標的物的,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就應該由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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