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一、個人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簡單説: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用什麼單位怎麼辦
員工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最好是下達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讓員工簽字確認不同意續簽。同時勞動合同到期的,雙方勞動關係即終止,用人單位不可再超期讓勞動者用工。在續簽合同的員工拒絕的時候,可以有以下做法:
1、對該員工採取勸説的方式,説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説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説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職員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為了使得各方的民事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會與對方簽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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