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和董事長的區別是哪些?
一、執行董事和董事長的區別是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改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只出現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執行董事
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單獨發表意見。它的意見必須是單獨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董事長
董事長,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
二、董事會的組成
公司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中還有董事長。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一家公司的經營需要完善的管理結構,董事會的建立是為更好地管理公司,是公司員工各司其職。其中執行董事、仲裁、董事長都是在各自相應的職位承擔着巨大的責任,管理、規劃、引導是他們需要考慮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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