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業糾紛辦法是什麼?
一、深圳物業糾紛辦法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説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二、物業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物業費糾紛法院判決以後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視同判決書送達,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同時,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在深圳還是在一些其他的城市,主要發生物業方面的糾紛,那麼就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還有《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提起民事訴訟。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當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比較多的,包括有證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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