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解決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深圳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解決處理方式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發生爭議的,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合同糾紛,無法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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