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撤銷權撤銷範圍是什麼
一、業主撤銷權撤銷範圍是什麼
關於業主撤銷權適用範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單從字面上理解,業主撤銷權適用的客體就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但是,依照相關規定,除了業主大會明確授予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無權作出對業主權益具有現實不利影響的決定。
業主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有如下兩種:
1.決定的內容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剝奪了業主利用公共設施的權利;
2.決定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處,但作出決定的程序違法或超越法定權限。與此相對應,對業主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即可分為實體權益的侵害或程序權益的侵害。
二、業主撤銷權的性質
民法上的撤銷權制度,源於羅馬法上的撤銷之訴,也就是現代債的保全制度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其創設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危害債權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為從而保全債權人利益。但在其後的發展過程中,撤銷權制度已經超越了債的保全範疇,出現了要約人的撤銷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贈與人的撤銷權等。這次《民法典》中對業主撤銷權的規定,則是對撤銷權範疇的又一次擴充。此外,《民法典》在規定業主撤銷權的同時,還規定了集體成員的撤銷權,從性質上看,業主撤銷權與集體成員撤銷權是類似的。
關於撤銷權的性質,理論上探討較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對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主要存在着請求權説、形成權説、折衷説和責-任説的爭議[10]。請求權説,又稱債權説,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對於因債務人行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請求返還的債權;形成權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在於依債權人的意思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折衷説認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撤銷權的行使,一方面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歸於無效,另一方面又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覆至行為前的狀態;責-任説是對形成權説的發展,認為債權人並不需要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即得將其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申請法院逕行對其強制執行。這四種學説,在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時並無定論。
對業主撤銷權的性質,可以借鑑上述思路進行分析。
首先,業主撤銷權不是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而業主撤銷權所要撤銷的是業主團體這樣的集體組織所作出的決定,所涉及的是多數人的利益,這必然應當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單憑個別人的意志就可以決定。因此,《民法典》並未賦予業主個體對業主團體決定直接撤銷的權利,而必須經被撤銷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來審查該決定是否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再作出是否撤銷的判決。因此,形成權説對業主撤銷權並不成立。當然地,在形成權説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折衷説與責-任説也不成立。其次,應當承認業主撤銷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從《民法典》第七十八來看,條文中就已經明確規定了“請求”的字樣。但值得探討的是這一請求的性質。業主的撤銷請求權,實質上代寫論文是業主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益,包括與物權相關的權益,在受到業主團體決定侵害時的侵害排除請求權的一種具體體現,當這種侵害排除請求權直接行使遭到拒絕後,法律賦予業主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因此,所謂的業主撤銷權,其實質上是一種侵害排除請求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侵害權利的不同,其應該或者只能是物權中的請求權。
作為業主,也是擁有各項權利的,比如説撤銷權,對於撤銷的權的行使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一定是有關部門做出的決定對業主的合法權益有侵害的時候,這個是後業主就可以行使撤銷權利。屬於一種司法補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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