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咋辦?
物業合同是在搬入小區房子之後必須要經歷的合同簽訂過程。但是如果物業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咋辦?我們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幫助自己。下面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的同時向大家介紹一下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以防大家在簽訂物業合同時遇到大問題。
一、物業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咋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物業合同到期後,物業公司拒不搬出小區,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過媒體的方式進行驅逐。
二、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業主委員會在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委託物業服務的內容、範圍和期限
在服務合同裏一定要明確物業公司是管理小區全部的物業工作,還是隻負責某一項服務內容。如果約定不明,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例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聘用了一家物業公司,委託其管理小區的全部物業內容。而該公司在接手以後,除了物業費是自己收取外,其餘的物業服務內容全部以低價委託給其他沒有業務的物業企業,來賺取其中的差價。而受委託的物業企業以低價承接該業務後,由於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務的內容和標準。
如果業主委員會在服務合同裏沒有約定詳細的服務標準,也沒有約定該物業公司不得將服務內容轉委託給第三方的話,業主只能是白受損失。所以如果業主委員會是看中了某家物業公司的品牌和服務質量,那就要在服務合同中約定詳細服務內容和具體的服務標準,並且約定該公司不得將服務內容轉委託給第三方,否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擁有的權利外,其它一些權利,也應在服務合同裏更具體地約定:
例如,由業主委員會收取物業費後轉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委員會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業主委員會的主要領導人可以從物業費中提取補貼、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有權提出意見並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內容。同時,業主委員會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工作,尊重物業公司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本着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公司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權利的同時,也要明確物業公司所承擔的義務,並且儘可能地明確責任,例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物品被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使用物業費時,必須有明確的記錄並向業主委員會公開賬目等。
對違約責任的約定
要在服務合同裏明確物業公司違反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的責任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約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規內容。特別是對提前解聘的物業公司不及時退出的情況,雖然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其處罰的內容,但是它彌補不了給業主帶來的實際損失,所以一定要約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擔一天的違約金,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全體業主的利益。
物業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咋辦?這時候我們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幫助自己,最好的額方法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的行為,如果實在沒有辦法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幫助,所以大家在簽訂物業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懂得注意內容條款的明確,一定要卡清楚再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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