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合同管轄權糾紛怎麼處理?
1、業主、物業在籤前期物業合同的時候未約定管轄法院的,糾紛法院後,可以向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案件的專屬性體現在,從地域上立法確定某類案件的某個或某些聯結點所在地法院的管轄,而物業糾紛中的物業所在地法院正體現其專屬性的聯結點。推而論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內容主要圍繞物業展開,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權利義務的確定離不開物業。而物業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等,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更具有正當性。
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二、物業糾紛類型有哪些?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雙方就十分容易發生糾紛,而且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重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略。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的糾紛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但實際上,物業費用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就會產生亂收費的現象,也就會產生糾紛。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
業主拒絕交費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還可能是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這就需要根據實際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這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物業糾紛在發生的時候,物業、業主首先可以確定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然後可以結合法律規範的規定,選擇適合的處理糾紛的方式。若是選擇起訴方式處理糾紛,那麼在起訴之前,需要先確定管轄法院。
-
物業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物業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1、物業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者是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物業合同違約金最高限是實際損失的30%,物業合同違約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簽訂物業服...
-
物業管理條例35條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
-
鄰居關係的物業公司怎麼處理糾紛
一、鄰居關係的物業公司怎麼處理糾紛物業部門通過各種調解加以解決。一般發生了鄰里糾紛後,可請第三方出面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在很多地方社區或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通常充當“調解員”一職。另外,小區物業部門針對當事人是鄰里關係的狀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
-
未入住物業費如何收取
律師解析:然而根據物業管理規定,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業主承擔。業主半年以上未入住且月用電量不足2度的,其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在小區相應等級中多層物業費收費標準的90%收取。因此就算不入住,物業費還是要交的。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