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
一、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在地域管轄上,我國採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以及特殊地域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技術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常見情況
司法實踐中,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產生的原因眾多,包括利用管轄權異議爭取充分的訴訟準備時間、通過管轄權決定訴訟成本、由於合同履行地多重含義導致管轄權衝突、司法實踐中確定案由的標準不統一。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整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損壞了訴訟的效率價值。
通過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案件進行蒐集分析,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合同當事人針對合同中相關管轄約定、合同效力產生的管轄權異議。
其二、原告起訴時選擇的管轄法院級別錯誤,一般表現為選擇基層人民法院作為一審起訴法院。這種案件儘管數量較多,但處理比較簡單。在相應的民事裁定書中,由於糾紛類型為技術合同糾紛,基層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做法為: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移送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種情況,更多地是由於當事人不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所造成的。
其三、基於技術合同糾紛中訴訟請求產生的管轄異議。在技術合同糾紛訴訟中,常有訴訟請求人認為訴訟請求與技術內容無關,否認雙方之間存在技術合同關係,由此對於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產生異議。
在履行技術合同的過程當中,合同當事人可以會產生合同糾紛,從而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予以解除。針對技術合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法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此外,在司法實務當中,也存在技術合同管轄權異議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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