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怎麼規定的?
物業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
(一)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1、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1、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2、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起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綜上所述,物業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起訴審理案件的前提條件,一般由物業公司主要營業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糾紛的時候,由其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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