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原合同還有用嗎?
不續約的合同效力
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係。
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雙方應理清“手尾”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
例如當租客不再續租的,房東應該退還押金,若房東不退或少退,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房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等投訴索償;依然未能追回押金的,租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不要白白便宜無良房東。
又例如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不願再出租,租户死賴不走的,房東可以先報警處理;未能解決問題的,房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無賴租客,要求租客賠償相應的損失並搬出房屋,若租客據搬得,房東可以拿着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將租客搬出房屋,反正最終費用都可以要求租客支付或賠償,不用白不用。
也就是説,這些相關的規定是為了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專門設立的補充性規則,主要還是為了方便我國公民的租賃便捷高效。如果當時雙方已經談妥是否繼續進行租賃,其中一方又突然在中途反悔,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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