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未簽訂繼續租賃原合同還有效嗎?
對於大多數打工的家庭來説想要在城市當中購買一套房屋還是一件並不那麼簡單的事情,這個時候大多數的人都會選擇去租房子來住,當然大家都知道在租房子的時候租賃雙方是需要簽訂相關的租賃合同的,但是如果租賃合同到期了仍然想要繼續租賃的話,需不需要續簽就成了一個問題,那麼租賃合同到期未簽訂繼續租賃原合同還有效嗎?
一、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租房時,很多人都是隻籤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
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係。
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雙方應理清“手尾”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
例如當租客不再續租的,房東應該退還押金,若房東不退或少退,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房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等投訴索償;依然未能追回押金的,租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不要白白便宜無良房東。
又例如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不願再出租,租户死賴不走的,房東可以先報警處理;未能解決問題的,房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無賴租客,要求租客賠償相應的損失並搬出房屋,若租客據搬得,房東可以拿着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將租客搬出房屋。
一般來説只要原房客按照原來的合同的簽訂的要求支付相應的租金,而且原房東也同樣繼續按照原來的合同的內容收取房租的話,那麼在司法實踐當中就會認定該房東與房客之間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是繼續存在效力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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