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要交哪些税費?
房屋轉租要交的税費:
(一)營業税。
對公司取得的轉租收入,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第149號)文:“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5]第076號):“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於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税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税。”。在計税依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企業將租用的廠房再轉租出去,應全額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税,不能扣除租賃成本。適用税率根據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税率: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税減按3%的税率徵收;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徵收。
(二)城市維護建設税。
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税的7%徵收。
(三)教育費附加。
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税的3%徵收。
(四)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包括承租合同和轉租合同,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五)個人所得税。
個人取得的再轉租所得是屬財產租賃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應當按“財產租賃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對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憑證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從租金收入中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税,但不再重複扣除基本費用標準。同時還准予扣除在轉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另外還准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税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為20%,但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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