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出租人應交納哪些税費
一、房屋租賃出租人應交納哪些税費
房屋出租後,出租人應當繳納下列税費:
①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
②營業税及附加、房產税、個人所得税等: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1%綜合繳納税款。
承租人應當繳納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費:100元/件,按雙方約定繳納。
二、出租方通過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租金,是否合法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由地創設權利義務。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按約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權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催促承租人交租,該規定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有權以停水停電方式催收租金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時,擅自採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收租金,出租方的行為已經不屬於合理的自我救濟措施,若給承租方造成了損失的,則出租人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承租人可以據此拒交停水停電期間的租金,並可要求出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要知道,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由地創設權利義務。因此,為了享有對欠租租户實施停水停電措施的合同依據,建議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增加:“承租人拖欠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等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的,經出租人催告函或律師函催繳後,仍不予清繳的,出租人有權對物業停止供水、供電,對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造成的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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