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嗎?
一、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嗎?
提前退租押金不退,提前退租是否要退還預付房租和押金提前退租是否要退還預付房租和押金,要分情況處理:
1、如房子存在居住危險導致對方退房,不管是否簽訂租房合同,對方隨時有權退房,在收夠對方實際租住期間的房租後退還對方其餘預交房租和押金。
2、如沒有居住危險:有租房合同,按照租房合同的約定辦理;如租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條款或沒有租房合同,其退房已經違約,如給你造成損失,可以扣除合理損失和實際租住期間的房租後,餘款須退還對方。
二、拖欠房租怎麼辦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長期拖欠租金或遺留物品在房內棄房而去,往往不知如何用恰當的方法去處理。若是通過訴訟解決,漫長的司法程序,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出租人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應以理性的方式,做到有理有據,這樣不但省時省力,而且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總結歸納有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1、在簽訂合同時,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儘量考慮周到,約定處理方式方法,如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拖欠租金達多少個月以上或拖欠費用達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也可約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也可約定承租方棄置房屋不顧的情形,出租方有權封存、拍賣房內物品,等等。這樣,日後出現這樣情況,處理起來就有依據。只要這些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的手上,並留有證據。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對方手上時,合同才算解除。
3、出租方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必須要有依據。因為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自由創設權利義務。合同的約定就是依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允許停水停電的或合同尚未解除的,則不能採取這種措施,否則,此舉是構成侵權的,到頭來就會“有理變成無理”,要賠償對方損失的。因此,這類措施不應濫用,運用要有依據,用得恰當。
4、要充分利用法定的標的物提存制度。規定了標的物的提存制度,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提存物品應依法進行,出租方千萬不能單方擅自處理房內物品,要處理房內物品時,務必要請公證處的公證員到現場進行物品提存公證。提存公證是法律認可的一種法律行為,可作證據使用。同時,要做好物品請點記錄,做好物品保管工作,以便將來物品交接。
如果當事人不能自己處理這些問題,或者需要幫助,可以聘請專業的房產糾紛律師代理或者協助,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違約這方面關注還是比較多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有提前退租這種行為的話,就是屬於違約行為,對於對方來説是可以將之前所留下來的押金來扣留。這種情況是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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