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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產生的情形有哪些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區分的意義再與鼓勵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否則任何一方均有任意的解除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不定期租賃產生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