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產生的情形有哪些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區分的意義再與鼓勵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否則任何一方均有任意的解除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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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哪些情形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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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承擔
律師解析:租的房子電器損壞,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維修費的承擔:一、租賃雙方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確定責任人並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二、進行房屋租賃時,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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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造成他人死亡可以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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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租發生糾紛,可以要求房東退押金嗎?
雖然在找人合租時可以分擔租金,但分攤租金通常更容易引起爭議。每個人都住在同一個屋檐下。如果存在矛盾,而且它已經上升到不足夠的程度,那麼就沒有辦法繼續共同生活。最好的解決方案是要求房東取消租賃合同,但由於沒有到租賃期,有些人擔心他們無法退還相關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