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疫情房租怎麼算
一、疫情房租怎麼算?
可協商減免租金或解約,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建議承租方與出租方協商解決。
受疫情影響,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別是外地務工者無法正常返還務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則承租人可依據“不可抗力”的有關合同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而對於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以支付對方違約金的方式終止租賃合同的履行。"
二、疫情期間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不可能在疫情期間全國各地所有的房租都必須要下調,因為畢竟承租人在疫情管控期間的實際狀況是不一樣的。而且承租人有困難的話,也有義務跟房東講清楚,疫情造成的相關損失不能全部讓房東單方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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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交房多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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