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沒有繼承人房子歸誰?
一、人死了沒有繼承人房子歸誰?
1、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無人繼承的遺產,無論歸國家所有或為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應首先從遺產中清償。
2、對債務的清償也同樣適用限定繼承的原則,即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清償債務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組織不負償還責任。
3、在依法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無人繼承之遺產時,如有人對死者給予過較多的照顧,也應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在我國境內居住的無國籍人死亡後, 所遺財產,經過公告,到達一定期限無人繼承時,亦應收歸國家所有。
二、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無論是收歸國家所有還是收歸集體所有,都不是按照繼承遺產的程序轉移,而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無主財產的程序轉移。關於如何認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為無主財產的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首先,關於認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案件,應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該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無論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公民個人申請認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為無主財產,都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書,在申請書上應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為無主財產的根據。
3、人民法院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認定申請,經審查核實,公佈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後無人要求繼承和接受遺贈的,即判決認定該項遺產為無主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該項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但是,必須明確,認定遺產為無主財產,這只是法律上推定該項遺產沒有繼承人又沒有受贈人,因此,這種推定有可能與事實不符,也就説,在事實上有可能有繼承人或者有受遺贈人。如果在判決認定該項財產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後,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現,而且在《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對該項遺產提出請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將該項遺產判歸合法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所有。
對於那些沒有人繼承的遺產,首先需要由其他的民事主體向法院反映沒有繼承人這一事實,已經核實之後,法院就會在一定的範圍內,對房屋的無因管理狀態進行公佈,若是在公告其內,依舊沒有人來繼承房屋的,那麼此房屋才會歸屬於集體或者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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