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虛假協議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虛假協議認定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虛假協議認定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對於虛假協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從法律條款的內容看,賣方的欺詐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解釋第八條中規定的,賣方惡意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基本上一樣。
1、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賣方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此時買方具有法定解除權,可以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或確認無效的,因履行該合同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及利息應當退還。有損失的,還要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例如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
3、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只適用於賣方因上述三種欺詐行為,導致合同解除或確認無效的情形下適用,並且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很多人理解為全部購房款,未付的購房款不在此列,還有就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是最高限額,至於具體的賠償數額,則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實際確定賠償標準,理論上賠償在0%至100%的範圍內。
實施合同欺詐的一方當事人,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於賣方的欺詐行為進行了列明,明確了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即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主要增加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對於大多數人來説,買房要傾其所有財力,一旦賣方欺詐,很可能造成買方錢房兩空,產生嚴重的社會影響。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房屋買賣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需要按照網籤和備案的具體程序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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