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怎麼辦
我們常見的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的情況,其實也就是在交房時間上,與當初約定好的時間有所出入,通常是晚交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購房者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房產開發商不守誠信,構成根本違約,屋主有權退房。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因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予退房。
二、房地產開發商構成欺詐,屋主有權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售房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即構成欺詐,屋主因此受損,其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購房差價損失與違約金能一起拿嗎?
合同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賠償違約金或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但是對於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差價損失並不能當然同時享有,因為違約責任應以購房者所受的損失為限。
在購房的過程中,要是遇到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的話,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分析,構成根本違約的,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同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要是開發商的行為構成了欺詐的話,那麼此時購房者就可以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了。若當事人不清楚在這種時候該如何維權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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