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買賣不破租賃可以適用嗎?
一、用益物權買賣不破租賃可以適用嗎?
一般是不適用的,但是如果出租人就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協商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是否可以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根據租賃物的實際屬性和相關狀態而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不可以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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