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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

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

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

為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礦倉儲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產業用地五十年;

(四)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醫衞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

(七)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運輸用地五十年;

(九)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第三條 從2016年9月1日起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統一按本規定第二條的出讓年限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已經核准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准的出讓年限不變。

第五條 凡經批准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變更後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並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規定從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