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共有人享有怎樣的權利
法律中並沒有限制一個房產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人,因此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看到那種兩人甚至多人共有一套房產的情況,比如夫妻共同擁有房屋。作為房產共有人,其實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那都到房產共有人都享有怎樣的權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產共有人享有怎樣的權利
1、房屋共有產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共有關係,通常基於下列原因而產生: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購置,如幾個合資人共同購買並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有勞動收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等。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並根據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共同興建;或者一方出資,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資、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並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的房屋產權不能進行分割時,只能由繼承人共同享有。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受贈,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贈與而形成的房屋共有關係。
2、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二、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會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實踐中,有很多房屋共有人,因為某種原因,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而第三人並不知道房子是共有的,這種情況下無疑是對其他房產共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仔細分析第三人往往也是很無辜的,通常遇到這樣的情況要如何處理才好呢?此時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處理問題,相信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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