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含哪些權向?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含哪些權向?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嗎?
不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民法典》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單獨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單獨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單獨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單獨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單獨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物權,是不動產所有權的一種形態。權利人對一個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被稱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該所有權具有構造上的單獨性,使用上的單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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