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動產權利需要登記
一、哪些不動產權利需要登記
根據《民法典》關於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在繼承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動產權利基礎之上,進行歸類融合,以羅列的方式列舉了十幾種權利類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物權體系,基本實現全面覆蓋,統一登記範圍。
具體有以下這幾種: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房屋用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不動產登記的原則是什麼?
(1)依申請登記原則。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當事人不申請的,登記機構可以不予登記。
(2)一體登記原則。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權登記應當與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併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3)連續登記原則。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
②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的;
③預查封登記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屬地登記原則。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申請是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請求,是開啟不動產登記程序的第一個環節。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人的登記申請後,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審核,最終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在審核環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雖然登記機構不能完全確保登記材料的真實準確,但是登記機構必須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在職責範圍內儘量查證登記材料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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