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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分紅利及認繳新增資本

法律3.2W
股東分紅利及認繳新增資本
股東分紅利及認繳新增資本
股東分紅利及認繳新增資本
一、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新公司法採取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繳足自己的認購資本,也就是説股東認繳的資本與其實繳的資本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沒有繳納的出資並未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實際的作用,分取紅利時自然不應將其計算在內。
三、在公司需要增加資本時,應當由本公司的股東首先認繳,以防止新增股東打破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緊密關係。在現有股東不認繳或不完全認繳時,再由其他投資者認繳,從而增加新的股東。並且本公司的股東優先認繳時,只能按其實繳出資佔所有實繳出資的比例來認繳新增資本中的相應部分。
四、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實繳資本的方式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權可以被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