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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的土地使使用權可抵押

法律1.09W
劃撥的土地使使用權可抵押
土地使用權劃撥抵押是合法的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3、《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函[2000]第58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土資發[20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4、《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國土資發[2004]9號)“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