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的簽訂主體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1、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範圍較複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徵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委會不屬於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徵收拆遷。加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徵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對於大多數的普通農村的老百姓來説,他們所理解到的拆遷補償發放就是以貨幣的形式來進行,但實際上在此之前還需要進入很多的環節,比如説簽訂一些徵收協議的,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起見,必須要將所有的約束條文都看清楚之後再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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