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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比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比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比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比例是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的,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中沒有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明確規定。因此,可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不適用合同法),一般以不超過20%為宜。明顯過高,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調整。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與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競業限制期內勞動者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如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而且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競業限制期不單只是勞動合同期內,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額外的競業限制期,但是額外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勞動合同這方面的一些事項,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時候都要非常的謹慎。尤其是對於勞動者來説的話,必須要仔細的閲讀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確定無誤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比如説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通常狀況之下是不需要約定違約金條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