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五項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羣衆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羣衆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羣衆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製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羣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羣衆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羣衆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羣衆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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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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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