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爲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爲盜竊罪。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年12月9日《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爲人即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爲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爲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爲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爲,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爲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定爲破壞電力設備罪。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爲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爲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爲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爲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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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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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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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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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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