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定罪量刑?
許多人對電力設備有誤解,認爲電力設備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到的這些家電等設備,事實上,電力高血包括了發電設備、供電設備等等,這些高血一旦遭到破壞,將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破壞電力設備也是可以構成犯罪的。那破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定罪量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附屬設施;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爲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爲。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爲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爲人表現爲作爲,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爲人也可能表現爲不作爲。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爲方式就是不作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爲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爲泄憤報復,還是爲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電力設備對人們的生活有着至關重要的意義,破壞電力設備不僅會使國家財產受到巨大損失,還有可能會導致人員的傷亡。所以國家以此罪在量刑上是較重的。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人員,最高可能會被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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