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不僅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衆多考生的教育權和公平競爭權而毒化社會風氣,而且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培養人才機制的正常和健康發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爲。
所謂非法出售、提供,是指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非法將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出售、提供給他人。這裏的他人,不僅僅指考生,也包括家長、監考人員、相關輔導教師等。
所謂法律規定,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廣義上講,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規定應當從狹義上理解,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所謂國家考試,應當是指由國家或國家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涉及重要部門、重要行業、重要崗位以及關係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員的錄用、准許、許可等方面的考試。如教育資源的取得、重要行業的准入資格等。常見的國家考試有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司法考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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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爲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爲行爲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爲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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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2、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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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概念
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是指利用資訊網絡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或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或爲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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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