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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爲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爲,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爲的定罪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爲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進行數罪併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爲其他犯罪行爲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三)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爲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爲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爲,而不管行爲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爲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爲。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爲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四)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鬥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後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五)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爲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爲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爲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爲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爲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六)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爲。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爲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祖國爲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爲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爲。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標籤:部隊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