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2.94W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爲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後,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爲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敵叛變、叛逃行爲,這屬於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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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事行動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要件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進行軍事行動,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動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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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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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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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