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佔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別是什麼?
土地佔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本質上沒有區別,有土地使用權一般就有對土地的佔有權。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1、所有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2、使用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
3、土地用途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
4、使用權類型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撥用宅基地,
5、使用年限不同: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怎麼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四、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如下:
1、出讓。
2、劃撥。
3、轉讓。
綜上所述,嚴格意義上來講土地使用權跟土地佔有權是一體的,不管是以承租、出讓還是以其他方式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實際佔有該土地。在我國,國有土地歸國家,集體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的,國家和集體肯定要依法將土地分配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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