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是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佔有權分離嗎?
一、土地佔有權是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佔有權分離嗎?
土地佔有權是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佔有權分離。
土地佔有是對土地的實際控制,由於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土地所有人不一定就是土地佔有人,中國多數情況下,土地是由非所有人佔有和使用的。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特點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爲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一同移轉。
依中國現時法律,建築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屬於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併轉讓。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這裏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爲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爲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權,其作爲物上負擔的一種,具有追及效力,其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併轉讓,不因轉讓而歸於消滅,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仍可在該塊土地設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至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應以出讓合同設定的年限減去轉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其得數視爲出讓合同尚未履行之權利與義務,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隨同轉讓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爲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這與國外物權法律中的意思主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變動物權的契約爲充分條件,當事人達成變動物權的契約,即使未行登記或交付,變動即爲發生;後者也稱物權行爲無因性理論,指物權的變動不僅有變動物權的債權契約,更有一個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的、以物權的變動爲目的物權行爲。所謂無因,是指不把約定價金支付的債權契約作爲物權變動的原因,而是把物權的變動,或物權行爲本身就視作一種契約,物權行爲不因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或無效而無效。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爲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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